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符浩懿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922********205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922民初1216号
案号
(2021)湘0922执9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桃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汉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7300元及相应利息(至2020年9月27日止的利息为23776.44元,2020年9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25056%的标准计算);二、被告符浩懿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2元,减半收取1161元,由被告王汉勰、符浩懿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7-16
发布时间
2021-08-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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