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723********61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704刑初66号
案号
(2021)粤1704执13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曾建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总和刑期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2023年6月19日止。罚金限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二、责令被告人曾建华向被害人权建磊退赔59998元、向被害人何如松退赔21447元。三、对扣押被告人曾建华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台,予以没收,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负责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7-16
发布时间
2021-08-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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