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1********0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311民初1113号
案号
(2021)苏1311执18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王志芳代偿款1027148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7日起,按月10157.22元的标准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志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4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645元由被告孙健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12
发布时间
2021-08-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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