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明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823********06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722民初2123号
案号
(2021)皖0722执12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枞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许明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唐成龙医疗费、后续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7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经济损失共计148771.95元的70%,即104140.36元;二、驳回原告唐成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2元,减半收取491元,由许明文负担290元,唐成龙负担20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6-07
发布时间
2021-08-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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