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红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901********100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881民初1351号
案号
(2021)皖0881执23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桐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红莲、方基胜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草支行借款本金96796.6元、利息13591.84元(2021年1月18日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琚强、马红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琚强、马红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红莲、方基胜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8元,减半收取计1254元,由被告王红莲、方基胜、琚强、马红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8-03
发布时间
2021-08-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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