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凤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4********325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124民初1285号
案号
(2021)皖1124执20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全椒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孙翔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全椒县六镇镇大张新村6栋2单元102室的房屋返还给被告杨凤林;二、被告杨凤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孙翔平购房款、水电、燃气安装费合计280600元;三、被告梅雪刚对上述第二项的款项返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2754.5元,5由被告杨凤林、梅雪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8-04
发布时间
2021-08-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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