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524********20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323刑初345号
案号
(2021)皖1323执19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璧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褚满意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50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9日起至2019年10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陶海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9日起至2019年10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江亮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9日起至2019年1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高文军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9日起至2020年10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任亮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1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江火应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0日起至2022年1251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江聪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熊峰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0日起至2023年6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汪涛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0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李钧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0日起至2021年6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江李虎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0日起至2020年12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十二、被告人何强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52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0日起至2020年3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十三、被告人谭天亮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0日起至2020年6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十四、被告人曾静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12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十五、被告人刘京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12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十六、被告人洪涛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3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十七、被告人魏明星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53(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3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十八、被告人符义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2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十九、被告人曾基宸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2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二十、被告人陈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2021年9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二十一、对被告人褚满意、陶海、江亮、高文军、任亮、江火应、江聪、熊峰、汪涛、江李虎、何强、谭天亮、曾静、刘京、李钧、洪涛、魏明星、符义成、曾基宸、陈建的违法所得依法追缴(被告人任亮、江火应、江聪、熊峰、何强、曾静已分别向公安机关退赃7698元、70200元、90400元、96700元、9000元、6600元,被告人江亮、魏明星、洪涛、符义成分别向本院退赃10204元、2660元、2660元、520元)。二十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被告人作案工具电脑、硬盘、u54盘、手机、ipad等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十一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8-12
发布时间
2021-08-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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