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陶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21********034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321民初1534号
案号
(2021)皖0321执21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怀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陶静、张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支行贷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655%计算,从2018年6月8日至2019年6月6日;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3515%计算,从2019年6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从所欠利息中扣除陶静、张杰已经支付的利息208.53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4元,减半收取1257元,由被告陶静、张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5-11
发布时间
2021-08-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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