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传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2********45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422民初116号 |
案号 |
(2021)皖0422执17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彭传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滕安春方料模板款75000元及利息(以7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6年6月10日算至2019年6月10日为54000元),合计12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0元,由被告彭传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6-04 |
发布时间 |
2021-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