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成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823********7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722民初2499号 |
案号 |
(2021)皖0722执12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枞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吴成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万元、2019年4月15日前的利息14125.16元,合计34125.16元;并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8755%支付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5元(已减半收取),由吴成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枞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时间 |
2021-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