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江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524********42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881民初192号
案号
(2021)皖1881执11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国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江平、宁国市中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翠荣借款12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20日起按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3日起按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30日起按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翠荣、朱传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保全费1170-5-元,合计2600元,由被告周江平、宁国市中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4-14
发布时间
2021-08-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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