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115********44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民终2986号
案号
(2021)皖0102执48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2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二、程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大兴支行借款本金50314.92元、利息(含罚息和复利)4856.74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日,之后以50314.92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7.42187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三、程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大兴支行律师代理费6000元。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30元,由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大兴支行负担4627元,程云负担403元;一审案件公告费800元,由程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程云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7-21
发布时间
2021-08-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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