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严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22********15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24民初2000号 |
案号 |
(2021)皖0124执28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严华、吴新长、周永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归还原告束友东借款15万元及利息115500元(2021年02月06日以后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合计265500元;二、驳回原告束友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88元,由被告严华、吴新长、周永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时间 |
2021-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