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621********3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621民初1080号 |
案号 |
(2021)皖1621执恢4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涡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宋效平、宋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返还给韩庆华借款本金59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2018年12月15日至2019年2月28日止以86万元为基准计算,2019年2月29日至2019年3月1日止以74万元为基准计算,2019年3月2日至2020年1月19日止以64万元为基准计算;之后剩余的借款本金为59万元,自2020年1月20日起的利息以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为基准6/6计算至借款本金返还完毕止;前述利息均按照月利率2%进行计算);二、宋效平、宋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支付给韩庆华律师费1万元;三、驳回韩庆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92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10512元,由宋效平、宋涛共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涡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时间 |
2021-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