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卓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2********00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322民初3496号 |
案号 |
(2021)皖1322执25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卓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孙志娟、唐思豪、唐思嫣、唐金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424599.8元。二、驳回原告孙志娟、唐思豪、唐思嫣、唐金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00元,减半收取计6200元,由孙志娟、唐思豪、唐思嫣、唐金超负担3139元,由被告卓越负担306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7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时间 |
2021-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