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124********00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621民初8269号
案号
(2021)皖1621执恢9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涡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皖1621民初8269号原告:赵金红,男,汉族,1971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雉河路23-23户,现住安徽省涡阳县胜利东路电视台家属楼,身份证号码342124197110100028。被告:金燕,女,汉族,1972年1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588号金地国际城4幢公寓2414室,现住涡阳县新地名门小区 6 栋 102 ,身份证号码342124197201030029。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金红诉被告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金燕分多次从原告赵金红处借款,约定利息,并出具借条。借款后,被告于2019年2月2日支付1万元,7月17日支付10万元,9月13日支付5000元,合计归还原告11.5万元,剩余借款本息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诉讼到院,要求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欠原告借款7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2019年2月2日支付1万元,7月17日支付10万元,9月13日支付5000元,余款自愿订于2020年12月27日前付清二、本案其他无争议;三、案件受理费5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金燕2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6-02
发布时间
2021-08-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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