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俊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23********28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822刑初65号 |
案号 |
(2021)皖1822执19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德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蔡俊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2日起至2022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2022年11月10日止。)三、被告人郑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2022年2月19日止。)四、被告人刘广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2021年10月19日止。)五、被告人彭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彭伟应当自27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广德市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逾期不报到的,广德市司法局有权向本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建议本院撤销缓刑。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六、被告人蔡俊杰、彭伟诈骗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所得已由广德市公安局依法扣押,由广德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德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6-16 |
发布时间 |
2021-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