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邵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303********38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502民再1号 |
案号 |
(2020)甘0502执15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汉森创展实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借款本金249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45%计算,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本息结清之时止);二、被告邵华、韩晓军、缑娟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可申请对被告杨向飞名下位于天水市秦州区人民路280号春泰公司住宅小区6幢商业1层102室房产实现抵押权;三、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20元,由被告汉森创展实业公司、邵华、韩晓军、缑娟娟、杨向飞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时间 |
2021-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