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明星减震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41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02民初627号 |
案号 |
(2019)苏1202执20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明星减震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借款本金6947983.14元和利息586162.95元以及国内信用证押汇融资借款本金12000000元和利息865593.62元(截止2019年1月16日)及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575794元。二、被告江苏兴平铝业有限公司、于桂华、俞美兰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明星减震器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泰州市奥德家具配件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明星减震器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1451756.57元(截止2019年1月16日)及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律师代理费575794元(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明星减震器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667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1678元,由诸被告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6-21 |
发布时间 |
2019-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于桂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02141879012G |
登记机关 |
泰州市海陵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泰州市九龙镇界沟闸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