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盛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702********56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704民初281号 |
案号 |
(2021)粤1704执10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241215600977】。一、被执行人刘盛勇立即偿还信用卡(卡号:62596015款本金71716元,利息1490456元一违约金45302元,手续费74,29元,合计91289.23元[从2021年5月8日起至上述债务还清之日止产生的利息、违约金及手续费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个人卡)》和《收费标准》的规定计算];被执行人刘盛勇立即偿还信用卡(卡号:6258180048907196)款本金2600元,利息623.88元,违约金156.28,手续费26元,合计3406.16元[从2021年4月24日起至上述债务还清之日止产生的利息、违约金及手续费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个人卡)》和《收费标准》的规定计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案件受理费963元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阳东支行。二、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刘盛勇承担。三、将被执行人刘盛勇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征信系统予以记录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6-16 |
发布时间 |
2021-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