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颜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4********42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04民初3527号 |
案号 |
(2021)苏1204执10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志祥、颜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严浩借款50000元及该款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黄志祥、颜燕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25元,由两被告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4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21 |
发布时间 |
2021-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