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2********535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322民初212号
案号
(2021)皖1322执17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萧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朱伟、王翠萍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给付原告胡晓丽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但不得高于月利率1.5%标准)。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60元,减半收取计7080元,由被告朱伟、胡翠萍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5-08
发布时间
2021-08-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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