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叶茂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824********37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021刑初173号
案号
(2021)皖1021执8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叶茂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5年10月3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尹旭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2022年11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叶鑫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15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4日起至2023年2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缴纳)四、被告人肖守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游德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30日起至2021年12月2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缴纳)六、被告人谢学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缴纳)七、被告人李勇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缴纳)八、被告人肖守港、游德进(含王小芳)、谢学华、李勇辉已退出的违法所得37876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九、继续向被告人叶茂军、尹旭华、叶鑫追缴尚未退出的16违法所得各50万元、11万元、18万元;继续向被告人叶茂军与另案处理的叶有布、段秋华等共同追缴在“创道”和“布拉格”微信赌场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期间的开设赌场违法所得。(其中在诉讼程序中已采取冻结等措施的涉案财产,在本判决生效后依法扣划,上缴国库。未采取措施部分,继续予以追缴)十、扣押在案的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6-17
发布时间
2021-08-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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