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科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603********6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603民初1537号
案号
(2021)桂0603执4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韦科力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偿还借款本金93708.9元、利息22945. 13元、应收费用17053. 57元(利息、应收费用暂计至2020年5月22日,之后利息、应收费用按合约的约定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994元,减半收取1497元,由被告韦科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3-24
发布时间
2021-08-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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