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郁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0********03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泰开商初字第00065号
案号
(2016)苏1291执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秦宗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赵建支付借款计人民币2055048.94元及利息(以2055048.94为本金,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22.4%计算);二、被告泰州百瑞得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坤友物资有限公司、泰州华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郁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债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秦宗华追偿;三、驳回原告赵建的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8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560元,合计37247元,由被告秦宗华、泰州百瑞得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坤友物资有限公司、泰州华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郁峰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30686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泰州市财政局;③帐号:201101040058888;④汇入银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1-08
发布时间
2016-08-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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