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裴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5********085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522民初1361号
案号
(2021)皖0522执16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含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孙自姣与裴磊的婚生女裴雨琪由孙自姣抚养并随其生活,被告裴磊自2020年1月起至裴雨琪18周岁止,每年分2次支付裴雨琪抚养费计15000元,其中7月31日前付7000元,12月31日前付8000元。二、驳回原告裴雨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裴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4-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8-11
发布时间
2021-08-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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