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闵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621********03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621民初4484号
案号
(2020)皖0621执25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濉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闵军、孙秀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陈丽借款2384148元及相应利息(其中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利息为1963582.96元;以后产生的利息继续计算,以本金23841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二、被告孙清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闵军、孙秀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陈丽律师代理费50000元;9四、驳回原告陈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580元,由原告陈丽负担4000元,被告闵军、孙秀娟、孙清磊负担415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闵军、孙秀娟、孙清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6-15
发布时间
2021-08-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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