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郝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3********087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522民初5848号
案号
(2021)皖1522执16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霍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郝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刘建洋支付货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0月14日起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3息止);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郝勇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5-06
发布时间
2021-08-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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