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铜陵市华侨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73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02民初1348号 |
案号 |
(2019)皖0102执53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毓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2867500元(该利息计算至2019年2月4日,之后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青阳县金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联硕实业有限公司、铜陵市华侨实业有限公司、安徽铜正置业有限公司、鲍征、季传顺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王毓松、青阳县金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联硕实业有限公司、铜陵市华侨实业有限公司、安徽铜正置业有限公司、鲍征、季传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2600元,由被告王毓松、青阳县金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联硕实业有限公司、铜陵市华侨实业有限公司、安徽铜正置业有限公司、鲍征、季传顺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时间 |
2019-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皖0102执5320号 |
立案日期 |
2019-10-28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981404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鲍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700737328510U |
登记机关 |
铜陵市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铜陵市建设路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