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427********12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726民初1198号 |
案号 |
(2021)湘0726执恢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小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元,利息1 415 438.5元,并自2018年7月18日起按月利率10.53‰支付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若被告李小平不能清偿前款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原告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李小平位于石门县楚江镇宝塔社区梯云东路芙蓉苑2幢202号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石房权证楚江字第00045295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并有权以李小平位于石门县楚江镇宝塔社区梯云东路芙蓉苑2幢101、102、103、104、105、106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石房权证楚江字第00045240、00045299、00045301、00045300、00045298、00045297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超出顺位在先的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优先受偿,同时有权以李小平位于石门县楚江镇宝塔社区梯云东路芙蓉苑2栋201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石房权证楚江字第00045296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超出顺位在先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支行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李小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3 800元,减半收取计26 900元,由被告李小平负担,此款原告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垫付后由李小平在执行中直接向其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时间 |
2021-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