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524********669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1322民初4374号
案号
(2021)湘1322执10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姜宏、康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873.98元,并支付至2020年10月20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加收利息15753元;之后利息按借款本金79873.98元,月利率7.6125‰并加收30%计算支付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由被告杨跃兰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偿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9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后收取1095.50元,由被告姜宏、康娟、杨跃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6-08
发布时间
2021-08-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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