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1********59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881民初2049号
案号
(2021)皖0881执恢6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桐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殷国代、胡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连带返还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亭支行借款本金47461.09元并支付利息14712.04元合计62173.13元,并自2020年5月18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以本金47461.0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9635%支付后期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354元,减半收取677元,由被告殷国代、胡云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8-19
发布时间
2021-08-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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