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祝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22********63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222民初125号
案号
(2021)皖0222执16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繁昌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启超、被告祝永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自向原告繁昌县依诗尔服饰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3.25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出资款付清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祝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繁昌县依诗尔服5饰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8.5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出资款付清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繁昌县依诗尔服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启超负担290元,被告祝永星负担290元,被告祝斌负担760元,原告繁昌县依诗尔服饰有限公司负担26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6-10
发布时间
2021-08-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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