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803********24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891民初2409号
案号
(2021)粤0891执13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湛江市吴州工艺厂、曹萍、张加宁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借款本金1493565.19元及支付截止2020年4月21日的利息13565.48元,本息合计1507130.67元,从2020年4月22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双方签订的电子《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年利率7.50375%标准执行);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64.18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23364.18元,由被告湛江市吴州工艺厂、曹萍、张加宁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7-08
发布时间
2021-08-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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