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章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2********155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02民初4810号
案号
(2021)苏1202执16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俞海萍、许章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海陵区李记南北货店货款13214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4年11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1元,由被告俞海萍、许章平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6-11
发布时间
2021-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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