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章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2********15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02民初4810号 |
案号 |
(2021)苏1202执16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俞海萍、许章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海陵区李记南北货店货款13214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4年11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1元,由被告俞海萍、许章平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11 |
发布时间 |
2021-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