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梅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03********0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民终9622号 |
案号 |
(2021)皖0104执27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4民初30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即“一、准予张继良与董梅娟离婚;二、皖at130y号比亚迪轿车归张继良所有,张继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董梅娟补偿款1000元;三、董梅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继良银行存款分割款、公积金分割款共计197697.55元;四、董梅娟名下华林证券股票融资账户有价证券归其所有,董梅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继良47455.16元;”;二、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4民初301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即“上述二至四项相抵,由董梅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张继良244152.71元”:三、董梅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继良850000元;9四、上述几项折抵,董梅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继良1094152.71元;五、驳回张继良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975元,由张继良负担6487.5元,董梅娟负担648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975元,由张继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时间 |
2021-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