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丽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00********05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826民初2437号 |
案号 |
(2021)皖0826执20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自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郑丽萍及第三人安徽银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时解除原告安徽优联易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郑丽萍、第三人安徽银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编号为a1573373655125《闲置商品回收合同》;二、被告郑丽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安徽优联易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购机款1655.2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郑丽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时间 |
2021-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