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谭建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523********4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822民初2983号
案号
(2020)皖1822执9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德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鑫阳电子有限公司享有代偿款债权38600377.37元及违约金债权(违约金以239763.2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3日起计算、以1098153.78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8日起计算、以37262460.39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30日起计算,以上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7年5月8日止);二、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鑫阳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以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若被告安徽鑫阳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冯建国、石成凤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以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宁国鑫阳电子有限公司、宁国市建国实业有限14责任公司、谭建国、张国琴、郭运、张春芳、李伟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3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2370元,由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370元,安徽鑫阳电子有限公司、冯建国、石成凤、宁国鑫阳电子有限公司、宁国市建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谭建国、张国琴、郭运、张春芳、李伟负担27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德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5-21
发布时间
2021-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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