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项琴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700********02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004民初25号
案号
(2021)皖1004执3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黄山市徽州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黄山市吉金鸡业有限公司厂区内的机器设备(高温生物降解无害化处理设备、柴油发电机组、翻推机等)和江淮货车一辆(车架号:lj11rfbdxa1039229)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在代偿款677807.8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677807.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20年5月1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和律师费5000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二、黄山市徽州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黄山市吉金鸡业有限公司坐落于徽州区岩寺镇祊塘村大清塘的不动产(房产证号:徽房字第06867b)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在代偿款677807.8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677807.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20年5月1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和律师费5000元限额内享有第二顺序的优先受偿权;三、黄山市徽州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许吉元的别克轿车一辆(车架号:lsggf53w1bh279249)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在代偿款677807.8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677807.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20年5月1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和律师费5000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黄山市徽州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黄山市徽州华荣竹雕工艺厂坐落于徽州区呈坎镇杨干村780.7平方米房产【证号:徽房字第0277(b)号及徽国用(2020)字第055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由所担保的抵押登记的债权优先受偿后在代偿款677807.8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677807.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20年5月1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和律师费5000元限额内享有受偿权;五、许吉元和项琴菊对黄山市吉金鸡业有限公司所欠黄山市徽州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77807.8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677807.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20年5月1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和律师费5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驳回黄山市徽州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53元,由黄山市徽州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553元,由许吉元、项琴菊、黄山市徽州华荣竹雕工艺厂、黄山市吉金鸡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4-21
发布时间
2021-08-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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