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小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1********17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521民初4453号
案号
(2021)湘0521执11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邵东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唐小军、王乔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小琳借款本金520 000元及利息130 000元(利息自2018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22日止),2020年8月23日以后的利息以本金520 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义务人未在本判决生效后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唐小军、王乔云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邵东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4-21
发布时间
2021-08-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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