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小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1********17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521民初4453号 |
案号 |
(2021)湘0521执11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唐小军、王乔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小琳借款本金520 000元及利息130 000元(利息自2018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22日止),2020年8月23日以后的利息以本金520 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义务人未在本判决生效后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唐小军、王乔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时间 |
2021-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