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成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121********08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722刑初46号 |
案号 |
(2021)皖0722执13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枞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鲁显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2023年11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宋成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2023年10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杨远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2022年11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唐成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31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何国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15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27日止。)六、追缴被告人鲁显东、宋成健违法所得款人民币各九百八十九元,被告人杨远东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一千四百元、被告人唐成华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五百四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被告人杨远东黑色iphone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枞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时间 |
2021-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