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124********1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822民初1675号 |
案号 |
(2021)皖1822执19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德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德浙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德东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8336元、利息及违约金25228.20元(自2020年4月23日起利息以1583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并支付原告广德东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3160元;二、被告吴剑松、马建国、吴欣松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德浙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广德东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40元,由被告广德浙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吴7剑松、马建国、吴欣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德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时间 |
2021-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