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窦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521********6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521民初3697号 |
案号 |
(2021)皖0521执11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当涂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止2019年9月17日,被告窦强、居元元尚欠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借款本金192275.49元,利息2375.34元,合计本息194650.83元;被告窦强、居元元于2019年9月底前归还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借款本息4583.98元;自2019年10月始,被告窦强、居元元于每月月底前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支付当月欠款;二、若被告窦强、居元元未能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有权依法拍卖、变卖位于当涂县姑孰镇翠竹小区15栋505室的房产,所得价款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优先受偿。三、若被告窦强、居元元未按期足额支付贷款达三期,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有权就余欠贷款本息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2149元,由被告窦强、居元元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当涂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时间 |
2021-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