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3********04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791刑初165号
案号
(2021)苏0791执2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潘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潘飞刑期自2019年11月18日起至2022年5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潘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李忠经济损失人民币1400元、被害人张伟经济损失人民币2167元、5被害人张嘉浩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被害人王友茜经济损失人民币2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08
发布时间
2021-08-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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