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4********42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23刑初260号
案号
(2021)皖0123执25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许建业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6日起至2025年1月15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吴浩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日起至2023年1月1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解正军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丁常荣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五、被告人朱登军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2021年3月18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21六、被告人杜乾丰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日起至2021年1月1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七、被告人韦韬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八、被告人王胡升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九、被告人汪玉林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十、对被告人解正军、丁常荣退赔的犯罪所得合计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许建业的犯罪所得58828元、被告人吴浩的犯罪所得5000元、被告人解正军的犯罪所得4500元、被告人朱登军的犯罪所得4000元、被告人杜乾丰的犯罪所得3600元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22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7-16
发布时间
2021-08-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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