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凌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4********4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04民初2854号 |
案号 |
(2021)苏1204执9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凌鹏、柳宏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夏亚军返还购房款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4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凌鹏、柳宏军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两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时间 |
2021-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