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顾宏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22********04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民终5261号 |
案号 |
(2021)皖0124执12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9)皖0124民初1917号民事判决;二、滁州市振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和顾宏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房晓晗支付租赁费147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如下:以147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9年2月25日起计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滁州市振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顾宏保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8元,由滁州市振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顾宏保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时间 |
2021-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