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时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4********4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81民初5755号 |
案号 |
(2021)湘0181执18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湖南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时光于2017年11月6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王时光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日内腾退位于浏阳市新月半岛中央大街e5栋106、107号一楼(79.81号)商铺。二、王时光、刘慧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湖南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铺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的租金16365元、2019年6月5日起至实际腾退商铺之日止的租金(计算至2020年5月28日止为64024元,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按《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三、王时光支付的履约保证金16365元归湖南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王时光、刘慧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湖南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6402元及湖南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四、驳回湖南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84元,减半收取1792元,保全申请费1420元,合计3212元,由湖南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2元,由王时光、刘慧负担31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时间 |
2021-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