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兴鹏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95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222民初1752号 |
案号 |
(2019)豫0222执16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通许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南兴鹏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给付原告湖南恒景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650000元,于2018年2月1日前向原告湖南恒景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500000元,于2018年3月1日前向原告湖南恒景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0000元,于2018年4月1日前向原告湖南恒景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0000元,于2018年5月1日前向原告湖南恒景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0000元,于2018年6月1日前向原告湖南恒景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0000元,于2018年7月1日前向原告湖南恒景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0000元,于2018年8月1日前向原告湖南恒景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0000元,于2018年9月1日前向原告湖南恒景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0000元,于2018年10月1日前向原告湖南恒景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5000元,于2018年11月1日前向原告湖南恒景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0000元,于2018年12月1日前向原告湖南恒景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0000元,于2019年1月1日前向原告湖南恒景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95000元。若其中一批不按时履行,原告湖南恒景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所有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湖南兴鹏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原告湖南恒景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57元,被告湖南兴鹏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于2018年4月1日前给付原告湖南恒景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工程款付至原告湖南恒景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开设的账户内(账号:43001610066052509769)。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通许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8-07 |
发布时间 |
2019-08-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豫0222执161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07 |
执行法院 |
通许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676257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于成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0468950761X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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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328号湖南人民印务有限公司科研展销楼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