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621********12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621民特349号
案号
(2019)皖0621执25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濉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经结算申请人张永共计欠申请人李淮北9万元,于2018年9月1日起,每月偿还5000元,每月月底之前偿还,如有一期不能如期归还,视为未履行的债务全部未履行,即时到期;二、申请人张永逾期不能向申请人李淮北支付上述款项,申请人张永自愿承担违约金1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淮北、张永于2018年8月20日经濉溪县濉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9-11-06
发布时间
2019-12-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皖0621执2538号
立案日期
2019-11-06
执行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90000
限制消费人员
限制消费人员姓名
张永
执行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案号
(2019)皖0621执2538号
立案日期
2019-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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